原告金春林,
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富强路22号3幢103室。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福良,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广爱北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林与被告赵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林于2009年8月12日以本案证据尚有欠缺,需补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福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春林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福良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春林撤回对被告赵福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春林负担。
审判员:沈晓忠
书记员: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