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料××司,(
注册号330500400002266)。法定代表人袁××。委托代理人孔×。委托代理人盛××。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桥× ×村(注册号320100000104896)。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料××司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料××司于2009年1月7日以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料××司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料××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770元,由原告华××料××司负担。
审判员:沈晓忠
书记员:黄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