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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浦江××××纺织有限公司与桐庐××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桐商初字第3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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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浦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

×号。法定代表人朱××。被告桐庐××针织厂,住所地:桐庐县××××村双湖。法定代表人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 ××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江××××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桐庐×× 针织厂的财产,限额在17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浦江××××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桐庐××针织厂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 折价),限额在17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益民

书记员:缪诗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