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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孙××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德商初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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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45.50元,由原告孙××负担。

审判员:王国青

代书记员: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