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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盈建与王世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德商初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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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盈建,身份证

号码342130196911237019,家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赵桥村小赵庄11户。委托代理人吴建忠,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琴,身份证号码330521196604102124,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山小区18栋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盈建与被告王世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36.5元,由原告赵盈建负担。

审判员:林晓阳

代书记员:潘丽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