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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德清众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章儒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湖德新商初字第3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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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德清众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强。委托代理人俞家乐。被告章儒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众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儒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众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众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众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93元,财产保全费574元,共计1167元,由原告德清众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王昆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