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鑫。委托代理人:钟一淳。委托代理人:黄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世方。委托代理人:沈忠华。
再审申请人金鑫因与被申请人郑世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的(2012)甬余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金鑫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金鑫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金鑫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晓红审判员:吴波杰代理审判员:何传兵
代书记员:周维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