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红波。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格荔室内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水旭辉,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齐红波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格荔室内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甬仲裁字[2012]第1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宁波市海曙格荔室内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格荔室内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浙甬执民字第1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强审判员:徐京波审判员:严建雄
书记员:马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