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威。被告:郑元华。被告:朱存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与被告郑元化、朱存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威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威负担。
审判长:范亚东代理审判员:李旭丹人民陪审员:胡晓丽
代书记员:虞雨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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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威。被告:郑元华。被告:朱存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与被告郑元化、朱存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威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威负担。
审判长:范亚东代理审判员:李旭丹人民陪审员:胡晓丽
代书记员:虞雨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