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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威与郑元华、朱存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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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威。被告:郑元华。被告:朱存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与被告郑元化、朱存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威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威负担。

审判长:范亚东代理审判员:李旭丹人民陪审员:胡晓丽

代书记员:虞雨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