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中宇。委托代理人:黄忠林。被告: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立左。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士威
书记员:郑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