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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蔡灵感与陈新旦、上海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商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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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灵感。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陈新旦。被告:上海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旦。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灵感诉被告陈新旦、上海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灵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朝方人民陪审员:何淑娜人民陪审员:叶海丹

书记员:蔡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