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灵感。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陈新旦。被告:上海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旦。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灵感诉被告陈新旦、上海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灵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朝方人民陪审员:何淑娜人民陪审员:叶海丹
书记员:蔡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