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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明、韩慧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辉执字第7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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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徐明,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韩慧敏,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

徐明申请执行韩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申请执行,我院依法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货款3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并经本院多次查找及银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代理审判员:赵保华代理审判员:王毅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