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群昌,男,1967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高海昌,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内黄县豆公乡冷冻厂,住所地,内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群昌、高海昌与被告内黄县豆公乡冷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群昌、高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永杰
书记员:陈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