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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高群昌等诉内黄县豆公乡冷冻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内东民初字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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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群昌,男,1967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高海昌,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内黄县豆公乡冷冻厂,住所地,内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群昌、高海昌与被告内黄县豆公乡冷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群昌、高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永杰

书记员:陈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