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青芬,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马国强,男,1986年8与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青芬与被告马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青芬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青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卫锋
书记员:裴惠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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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巩青芬,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马国强,男,1986年8与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青芬与被告马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青芬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青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卫锋
书记员:裴惠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