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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巩青芬与马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内民二初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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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巩青芬,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马国强,男,1986年8与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青芬与被告马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青芬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青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卫锋

书记员:裴惠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