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东风
被执行人冯玉爱
本院在执行徐东风申请执行冯玉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冯玉爱送达执行通知书,其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将本案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海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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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东风
被执行人冯玉爱
本院在执行徐东风申请执行冯玉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冯玉爱送达执行通知书,其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将本案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海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