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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裴布占与高素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恢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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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裴布占,农民。被执行人高素静,农民。

本院在执行裴布占诉高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贻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