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裴布占,农民。被执行人高素静,农民。
本院在执行裴布占诉高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贻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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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裴布占,农民。被执行人高素静,农民。
本院在执行裴布占诉高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贻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