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方学超,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赵本志,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开平区。
本院在执行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方学超、赵本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魏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