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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88)

(2012)丰执字第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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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方学超,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赵本志,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开平区。

本院在执行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方学超、赵本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魏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