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素香,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桂玲,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丰润区。
本院执行的赵素香诉王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72.54元,诉讼费50元及利息合计2059.34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郭继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