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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素香诉王桂玲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1)丰执字第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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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素香,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桂玲,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丰润区。

本院执行的赵素香诉王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72.54元,诉讼费50元及利息合计2059.34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郭继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