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强,董事长。住所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彭欣,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诉彭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贻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