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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6)

(2013)丰执字第7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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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强,董事长。住所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彭欣,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诉彭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贻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