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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9)

(2010)丰执字第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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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继福,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陈庆超,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胡继福与陈庆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44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