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继福,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陈庆超,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胡继福与陈庆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44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