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更生,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市燕丰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刘更生与唐山市燕丰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