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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5)

(2011)丰执字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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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更生,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市燕丰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刘更生与唐山市燕丰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