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显柱,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春玲,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2011)丰执字第487号谷显柱与刘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董业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