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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山市丰润区鸿诚水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6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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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鸿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宁树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储洪发,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666号唐山市丰润区鸿诚水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杨会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