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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2)

(2013)丰执字第4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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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海永,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海涛,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曹海玉,女,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464号高海永与王海涛、曹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董业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