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运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晶精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红山路。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晶精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16843.13元(其中本金509349.63元,执行费7493.5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晶精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冷长青
书记员:孟金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