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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唐某良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宏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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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某良,男。被执行人贺州市宏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贺州市建设东路。

申请执行人唐某良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宏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富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贺州市宏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沙款本金5938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642.5元。调解书生效后贺州市宏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唐某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执行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的(2010)富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如强代理审判员:杨家斌代理审判员:黄忠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