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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某亮与被执行人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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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亮,男,瑶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被执行人黎某,男,瑶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

申请执行人杨某亮与被执行人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亮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某给付钢材款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如强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