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宏实业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西白兔联营煤矿。负责人韩满和、柏红亮。被执行人韩满和,男,55岁,汉族,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西白兔村人,住该村,长治市郊区西白兔联营煤矿的实际所有权人。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宏,该公司的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晋宏实业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与长治市郊区西白兔联营煤矿、韩满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2年11月22日追加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3年5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申请复议人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下达(2013)晋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西白兔联营煤矿、韩满和、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吉安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72186元(含迟延履行金2013年5月20日2079586元及申请执行费52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晋星
书记员:何亚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