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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夏传训与陶华、芮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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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传训,男。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华,男。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兴忠,男。委托代理人:王鑫,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传训与被告陶华、芮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传训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夏传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传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传训负担。

审判员:徐志红

书记员:罗年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