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传训,男。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华,男。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兴忠,男。委托代理人:王鑫,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传训与被告陶华、芮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传训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夏传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传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传训负担。
审判员:徐志红
书记员:罗年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