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市寿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翔,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英,安徽工业大学退休教师。被告:王明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孟城,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寿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寿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寿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寿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寿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庆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