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彦龙,男。被告:邢立立,男。被告:邢阳狗(又名邢治国),男。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龙诉被告邢立立、邢阳狗、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彦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彦龙负担。
审判员:许林审判员:刘明荣人民陪审员:张志立
书记员:罗年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