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工业园区(王辛庄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柴大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东省东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红星西路**。法定代表人:闫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东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彩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佘朝霞、代理审判员张红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0元,由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彩玲审判员:佘朝霞代理审判员:张红梅
书记员:梁建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