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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鞍山市沪京机床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鹏远锻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二初字第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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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鞍山市沪京机床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朱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鹏远锻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杨胜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沪京机床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鹏远锻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帐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马鞍山市鹏远锻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蒋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