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scalQUERU,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丁凤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金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0元,由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志红
书记员:罗年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