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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鞍山市东风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二初字第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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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鞍山市东风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缪世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东风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东风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明荣

书记员:蒋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