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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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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合计5610元,由原告马鞍山三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志红

书记员:罗年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