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承义,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宗霞。被执行人:宛兴怀,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宛兴怀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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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钟承义,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宗霞。被执行人:宛兴怀,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宛兴怀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钱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