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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钟承义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宛公司)、宛兴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00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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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承义,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宗霞。被执行人:宛兴怀,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宛兴怀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