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燕翔,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周金鹏,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人李燕翔因与被申请人周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金鹏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远高
书记员:胡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