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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徐驰与宿迁市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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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徐驰。被申请人宿迁市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东方花园**别墅。法定代表人杨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驰与被申请人宿迁市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宿仲裁字第24号仲裁裁决书。宿迁市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徐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宿仲裁字第2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凤鸣审判员:朱千里审判员:严广亮

书记员:朱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