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莱芜市欣达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欣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莱芜市欣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莱芜市欣达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鲁泰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55990.66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赵国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