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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陈志杰、王国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甬海法舟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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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志杰,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申请人:王国跃,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陈志杰以被申请人王国跃拖欠其油款未付为由,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限制被申请人王国跃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浙普渔运48881”船,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委托代理人:张定军,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志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陈志杰提出的诉请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王国跃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浙普渔运48881”船;三、申请人陈志杰应当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四、本案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方方

代书记员:陈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