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洪,董事长。
住址:内江市威远县新店镇新盛街169号。被告:云南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剑武,董事长。住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云南外贸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云南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云南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仕强
书记员:王慧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