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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俞文义、叶信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台三执民字第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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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俞文义。被执行人叶信军,

本院在执行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俞文义、陈基透(2013)台三执民字第170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文义、陈基透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台三执民字第1702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顾安宇审判员:章以良

代书记员:赖军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