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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 2013

东营市天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奥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8)利指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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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天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奥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东营市天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奥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东仲调字第42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奥能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