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虎石台开发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龚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青、王艳,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铁岭市中医医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逮亚新,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铁岭市中医医院价值35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铁岭市中医医院价值35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玲
书记员:李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