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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欧波管业有限公司、黄兆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3)全执字第004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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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欧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7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滁州市欧波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迈腾牌、雅阁牌两部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欧波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迈腾牌、雅阁牌两部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