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欧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7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滁州市欧波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迈腾牌、雅阁牌两部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欧波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迈腾牌、雅阁牌两部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