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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城北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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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城北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15—**。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iv>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成都仲裁委员会(2012)成仲案字第176号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2)成仲案字第176号裁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