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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与被执行人郑忠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民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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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住所地蛟河市奶子山街上村。投资人冷淑奎,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煤矿经理。被执行人郑忠亚,住蛟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盛财煤矿与被执行人郑忠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忠亚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了(2013)民申字第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姚文秀审判员:张殿彪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