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振文,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齐力,住双辽市。
杜振文诉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了双辽市人民法院(2012)双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齐力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振文欠款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春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