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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雷诉双辽市明德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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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雷,男,29岁,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双辽市明德粮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海明。

李雷诉双辽市明德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3)四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双辽市明德粮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雷货款218,016.65元及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辽市明德粮贸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